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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兹敏巴德鲁申请撤案 高庭订4月19日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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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3月20日讯)被控违反集会法的人民公正党署理主席阿兹敏和马来西亚青年团结阵线主席巴德鲁早前申请撤销控状,吉隆坡高庭今天择定4月19日裁决。

在聆听了两人的辩护律师及检控官的陈词之后,高庭法官卡马丁(Kamardin Hashim)订下上述裁决日期。

两人的辩护律师山卡拉(Sankara Nair)在审讯过后受访时说,警方申请庭令阻止净选盟3.0大集会,并违反法律之举。

“在陈词中,我们提到金马区警局警员未依据法律,向推事提出阻止净选盟3.0大集会在独立广场的要求。”

与此同时,出席庭讯的阿兹敏形容该提控具有恶意。“律师已经提出,该申请具有恶意并要求高庭检视,以便宣布推事发出的庭令不合法。”

也是鹅唛区国会议员的他说:“若是不合法,那么该提控就不合法。”

去年5月22日,人民公正党实权领袖安华、署理主席阿兹敏(Azmin Ali)及森州领袖巴德鲁希山(Badrul Hisham)被控违反和平集会法令第4(2)(c)条款。

三人的第一项控状是分开提控,控状指三人在2012年4月28日下午二时半到三时,在吉隆坡市政厅的敦霹雳路(Jalan Tun Perak)参与一项街头示威,罔顾在4月28日到5月1日禁入独立广场禁令,而这违反了《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第4(2c)条文,并可在同一法令的第4(3)条文被控。

三人在第二项控状下一起被控。控状指三人与超过五名还未归案的净选盟支持者,在拉惹路(Jalan Raja)前,教唆淡甘(Tangam A/L Raju)、拉杰斯古玛(Rajesh Kumar A/L Gejinder)和法汉(Farhan bin Ibrahim)违反庭令,而他们三人和其他净选盟支持者可能在独立广场造成暴动或骚乱;而三人在同日和同一个地点共谋并唆使上述三人打开铁丝网和路障,因此触犯《刑事法典》第188条文,并与《刑事法典》第34条文和109条文同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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