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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元首御准规定 安华挑战法令合宪性

 

(莎阿南4日讯)人民公正党实权领袖安华入禀法庭,要求联邦法院宣判1983年至今通过的3项法律违宪。

安华在入禀书中认为,相关3条法律废除了必须获得国家元首御准的强制规定,进而影响联邦宪法的基本结构。

他也借此一并挑战2016年国家安全理事会法令,因为这条法令同样在未经元首御准下,自动成为法律。

根据《当今大马》报道,安华的律师苏仁德兰和拉蒂花1月2日向联邦法院入禀此案,大马政府为此案的唯一答辩人。在场者包括公正党主席拿督斯里旺阿兹莎。

安华在申请中要求法院宣布,1983年宪法修订案第12条文、1984年宪法修订案第2条文和1984年宪法修订案第8条文,抵触了联邦宪法第4(1)条款。

他认为,国会并没有权力通过相关的修正案,因此三条法律都已越权。因此,他也要求法院宣判,2016年国安会法令无效。

根据安华的代表律师苏仁德兰书评,这项申请涉及到挑战联邦宪法第4条文,所以必须直接入禀联邦法院以提出挑战。

安华在入禀文件中指,为附和联邦宪法第4(4)条款,他先向联邦法院寻求准令来启动有关诉讼程序。

联邦宪法第66(4) 条款原本规定,国家元首可驳回国会通过的法案,发回国会两院重新审核。

安华说,以上3项修订案为宪法增加了第66(4A) 条款,此后即使国家元首没在规定的30天期限内御准某项法案,法案也将自动生效。

他认为,第66(4) 条款是联邦宪法的基本结构,因此将之修订为第66(4A) 条款已违反了寻求元首御准的基本结构。

此外,安华认为国会无权拟定违反联邦宪法基本结构的法律。联邦宪法第4(1) 条款已阐明,联邦宪法为联邦的最高法律,任何独立后通过但不符合宪法的法令将作废。

“2016年8月1日生效的国安会法令,不符合联邦宪法的第149条款。”

华曾在高庭和上诉庭挑战国安会法令,但以败诉告终。他表示,他具有法定地位挑战3项修订案,因为相关修订案催生了逾越国会权限的第66(4A) 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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