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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野党建议选委会 制定竞选期至少21天

 

(吉隆坡8日讯)在野党要求选举委员会为第14届全国大选,制定至少21天的竞选期。

国会反对党领袖里拿督斯里旺阿兹莎在国会上说,随着来届大选的选民人数逐渐增加,这项制定竞选期的建议可让候选人更有充裕时间接触和贴近选民。

“如果选委会制定太短的竞选期,对候选人是非常不公平的。因为根据联邦宪法第55(4)条款,全国大选必须在国会解散60天内举行。

因此,她建议选委会考虑制定至少21天的竞选期,让政党和候选人贴近选民。

旺阿兹莎也是峇东埔区国会议员。她3月7日在国会下议院辩论感谢国家元首施政御词时说,根据记录,1959年、1964年及1969年全国大选的竞选期曾长达35天。

“在1974年大选的竞选期为16天,1982年大选的竞选期减至15天,之后再1986年、1990年及1995年大选减至10天。”

她说,1999年和2004年大选的竞选期分别为9天和8天,也是史上最短的竞选期。2008年大选的竞选期是13天,第13届大选则增至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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