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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委会:若禁员工投票 雇主可被判监禁罚款

 

 (布城10日讯)任何阻止员工在5月9日全国大选中履行投票权的雇主,将在1954年选举法令下被提控,若罪名成立将被罚款5000令吉或监禁1年。

选举委员会主席拿督斯里莫哈末哈欣说,在相关法令的第25条文下,雇主必须放行让雇员履行公民权投票,否则就等于阻碍民主制度。

“雇主必须给雇员合理的时段去投票,以履行公民责任。”

他说,任何雇主也不能以员工外出投票为由,扣除员工薪酬或施予其他惩罚。

莫哈末哈欣4月10日在布城召开的记者会上宣布,第14届全国大选提名日定在4月28日,投票日则落在5月9日,竞选期为11天。

此外,选民即日起可浏览选委会官方网站www.spr.gov.my,查询个人的选民资料和投票站详情。

选民从4月16日起也可通过发送手机简讯,输入SPR<空格>SEMAK<空格>身份证号码,并发送至15888,以查询个人选民资料。

选民也可致电至位于布城的选委会总部,查询个人选民资料,电话:03-88927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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