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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吉被控3失信1贪污罪

(吉隆坡4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今日在地庭面控3项刑事失信控状,以及1项贪污控状,涉及的款额高达8400万令吉。

在这4项控状中的其中3项失信罪,与一马发展公司的子公司SRC国际公司资金被挪用有关,至于另一项贪污罪则是指纳吉非法收取利益。

纳吉7月4日上午在吉隆坡地庭面控,法官较后批准以总检察长汤米汤姆斯为首的控方要求,把法庭转交高庭审理。

汤米汤姆斯较后要求法庭制定纳吉的每项控状保释金为100万令吉,因此合计400万令吉,并要求纳吉交出国际护照给法庭保管。

不过,纳吉代表律师丹斯里沙菲宜阿都拉提出反对,指保释金过高。法官最终批准纳吉以100万令吉保释金,以及两名担保人保外候审。

纳吉面对的3项刑事失信控状如下:

第一控状:纳吉在2014年12月24日至29日期间,利用首相与财政部长职权,在被委托管理SRC公司的40亿令吉中,刑事失信挪用2700万令吉,抵触刑事法典409条文。

第二控状:纳吉在上述相同时间,挪用上述受托管款项的500万令吉,抵触相同条文。

第三控状:纳吉在2015年2月10日至3月2日期间,挪用上述受托管款项的1000万令吉,抵触相同条文。

一旦罪成,纳吉可面对监禁至少2年,最长20年、鞭笞和罚款。

至于第四控状则指纳吉在2011年8月17日至2012年2月8日期间,利用首相与财政部长职权,受贿SRC公司的4200万令吉,以换取政府的保证,让退休基金局(KWAP)借贷40亿令吉给SRC公司,因此抵触2009年反贪会法令23条文,可在同一条法令第24条文下被罚。.

一旦罪成,被告可面对监禁最长20年,或罚款受贿款额或款额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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