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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菲宜被控洗黑钱及逃税

(吉隆坡13日讯)资深律师丹斯里沙菲宜涉及收取前首相拿督斯裡纳吉950万令吉律师费,在洗黑钱及虚报资料罪名 下被控上吉隆坡法庭。

被告沙菲宜面对4项控状,分别是2条洗黑钱罪,以及2条报假税罪,在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怖主义融资法令第4(1)(b)条文下被控,涉及数额共950万令吉。

沙菲宜针对4项控状皆否认有罪,案件择定10月2日过堂。

此案的法官是阿祖拉,主控团是由前联邦法院法官拿督斯里哥巴斯里南率领,至于沙菲宜的律师团则是哈温德吉星丶Chetan Jethwani丶哈斯纳丶莎拉丶拉末拉兹兰及其儿子法汉沙菲宜。

法官较后批准被告以100万令吉保释金、一名担保人和 上缴国际护照下,保释外出候审。

沙菲宜在第1项和第2项控状下被控涉及洗黑钱活动,被控分别接受430万令吉及520万令吉非法活动收益,这两项收益来自纳吉的大马回教银行户头的两张支票,并汇入他两个联昌国际银行户口。

他被控于2013年9月13日及2014年2月17日,在位于武吉东姑的联昌国际银行犯下上述罪行。

因此,他在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及防恐怖主义融资法令第4(1)(b)条款下被控。一旦罪成,将面对罚款最高500万令吉,以及监禁不超过5年,或者两者兼施。

此外,沙菲宜在第3及第4控状下被控直接涉及非法活动收益的交易,即呈报不正确的截至2013年12月31日财政年财务报表,违反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113(1)(a)条文。

他也被控没有呈报2013年9月13日收到的430万令吉收益,以及2014年2月17日的520万令吉收益,违反上述法令。

沙菲宜被控于2015年3月3日及2015年6月29日,在大使路的内陆税收局犯下上述罪行。

因此,他在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及防恐怖主义融资法令第4(1)(a)条款下被控,一旦罪成,最高刑罚为不超过15年监禁,以及可被判处不超过非法活动收益5倍或500万令吉罚款,视何者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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