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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吉被控25罪名

 

(吉隆坡21日讯)第三度被控上法庭的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再面对25项罪名的提控,其中4项涉嫌滥权收取近23亿令吉贿金,以及21项涉及逾20亿令吉的洗黑钱罪名。

纳吉9月21日在吉隆坡法庭面控后否认所有罪名,审理此案的地庭法官阿祖拉阿薇批准被告以350万令吉保释金和2名担保人保外候审。

这意味着,加上之前的7项刑事失信、贪污滥权和反洗黑钱的罪名,纳吉如今因一个马来西亚发展公司和SRC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舞弊案,共面对32项控罪。

纳吉的代表律师丹斯里沙菲宜承诺,被告从明天起会分阶段支付总额350万令吉的保释金,直至9月28日。

阿祖拉阿薇择定此案在11月16日过堂,沙菲宜将在下周申请把此案转移至高庭审理。

根据4项滥权罪名,被告纳吉被控在2011年2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在拉惹朱兰路的大马伊斯兰银行(AmIslamic Bank),身为一名公职人员,即首相、財政部长和一马发展公司(1MDB)顾问团主席,滥用职权收取总额达22亿8293万7678令吉41仙的贿金。

因此,被告抵触《2009年大马反贪污委员会》第23(1)条文,并可在同一法令第24(1)条文下定罪。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20年以及罚款不少过5倍的受贿数额或1万令吉,视何者更高。

此外,纳吉也在《2001年反洗黑钱和反恐融资法令》第4(1)(a)条文下,面对21项控罪,并可在同一法令下第4(1)条文下被治罪。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不超过50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

据第1至第9项控状,纳吉被控于2013年3月22日至4月10日期间,在位於拉惹朱兰路的大马伊斯兰银行(AmIslamic Bank),涉及洗黑钱活动,即通过Tanore金融公司的新加坡安勤私人银行(Falcon)户头,把总额20亿8147万6926令吉的非法收益匯入自己的银行户头。

据第10项、第16项至21项控状,纳吉被控于2013年8月2日至30日期间,从自己的银行户头,转账总额21亿9678万6711令吉87仙至Tanore金融机构,以及自己另一个银行户头。

至於第11项至第16项控状,纳吉被控于2013年8月2日至15日期间,涉及洗黑钱活动,总共支付2264万9000令吉给巫统、巫统峇都加湾区部、林顺平(译音)、ORB Solutions有限公司和Semarak Consortium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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