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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吉一马案审讯 展延至26日开审

(吉隆坡19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涉及的一个马来西亚发展公司(1MDB)逾22亿8000万令吉资金的贪污及洗黑钱案,案件展延至本月26日开审。

一马公司案原定在今日开审,但基于纳吉所面对SRC国际公司洗钱案件尚未审结等原因,承审一马案的第一高庭法官柯林劳伦斯批准控辩双方提出展延案件的申请,择定案件定在26日进行案件管理。

首席主控官拿督斯里哥巴斯里南今早以3项理由,向法官申请展延开审一马案,包括SRC国际公司洗钱案尚未审结,料本周内可审结、控方需提呈另外12份书面证词予辩方,但控方在本周五才能把证词交给辩方,以及控方今早才把额外15叠法庭文件交给辩方。

哥巴斯里南也要求法庭,将此案定于9月3日开审,获得辩方首席律师丹斯里沙菲宜附议,不过法官柯林劳伦斯却坚持此案于8月26日必须开审。

柯林劳伦斯也建议,此案于周三进行案件管理,惟哥巴斯里南则要求于本周四进行。

此外,纳吉被控SRC国际公司洗钱案则会于今午续审。

纳吉在1MDB贪污案中共面对的25项罪名,其中4项涉嫌滥权收取近23亿令吉贿金,以及21项涉及逾20亿令吉的洗黑钱罪名。

根据反贪会提控纳吉的4项滥权罪名,纳吉是被控于2011年2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在位于拉惹朱兰路的大马伊斯兰银行(Am Islamic Bank),身为一名公职人员,即首相、财政部长和一马发展公司(1MDB)顾问团主席,滥用职权收取总额达22亿8293万7678令吉41仙的贿金。

因此,被告被指抵触抵触2009年大马反贪污委员会第23(1)条文,并可在同一法令第24(1)条文下定罪。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20年以及罚款不少过5倍的受贿数额或1万令吉,视何者更高。

此外,纳吉也在2001年反洗黑钱和反恐融资法令第4(1)(a)条文下,面对21项控罪,并可在同一法令下第4(1)条文下被治罪。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不超过50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

据第1至第9项控状,纳吉被控于2013年3月22日至4月10日期间,在位于拉惹朱兰路的大马伊斯兰银行(Am Islamic Bank),涉及洗黑钱活动,即通过Tanore金融公司的新加坡安勤私人银行(Falcon)户头,把总额20亿8147万6926令吉的非法收益汇入自己的银行户头。

据第10项、第16项至21项控状,纳吉被控于2013年8月2日至30日期间,从自己的银行户头,转账总额21亿9678万6711令吉87仙至Tanore金融机构,以及自己另一个银行户头。

至于第11项至第15项控状,纳吉被控于2013年8月2日至14日期间,涉及洗黑钱活动,总共支付2264万9000令吉给巫统、巫统峇都加湾区部、林顺平(译音)、ORB Solutions有限公司和Semarak Consortium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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