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莫哈末纳兹兰今早在聆听控辩双方的陈词后说,自己需要研究双方的陈词,择定在7月28日上午10时宣判。
“在整个审讯过程,我聆听了控辩双方的陈述,他们提供了超过2000页的书面陈词。我会在7月28日上午10时对这7项提控作出判决。”
控辩双方从本周一开始陈词,耗时长达5天才完成结案陈词。
被告纳吉分别在2018年7月4日和8月8日,被带上吉隆坡地庭面对7项控罪,随后在今年4月3日正式在高庭开审,在58天的审讯过程中,控方共传召了57名证人出庭。
此案由前总检察长丹斯里负责提控,控方团队成员包括高级副检察司拿督希旦峇兰,而纳吉的辩护团队则由著名律师丹斯里沙菲宜领导。
纳吉至今共面对42项滥权、洗黑钱及失信控状,而他面对的7项涉及挪用SRC公司4200万令吉的案件,是首个在法庭审讯的案件。
根据该7项控罪,其中第1至3项控状是在刑事法典第409条文(刑事失信)下被控,纳吉涉及在2014年12月24日至29日,以及2015年2月10至3月2日期间,在以首相和财政部长身分管理SRC国际公司的40亿令吉资金的状况,挪用了2700万令吉、500万令吉和1000万令吉。
第4项控状则是纳吉涉及4200万令吉贪污罪,即在2011年8月17日至2012年2月8日期间,在首相和财政部长身分下滥用职权,以接受SRC国际公司的4200万令吉为条件,同意让政府在退休基金局贷款40亿令吉予SRC国际公司时成为担保人。
第5至7项控状,是指纳吉涉嫌在2014年12月26日和2015年2月10日,通过即时电子转帐与结算系统(RENTAS),分别收取了非法活动所得的2700万令吉、500万令吉和1000万令吉,抵触了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怖主义融资法令第4(1)(b)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