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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修正法适用于电影工作者 FINAS无权处理超时工作课题

(吉隆坡2日讯)国家电影发展局(FINAS)总执行长纳西尔博士澄清,当局没有法律权限以处理文艺工作者加班的课题。

他说,从今年1月1日起生效的1955年雇佣法令(2022年修正案),有关雇员福利、缩短每周工作时间和灵活的工作时间规定,也适用于含括演员和制作人员的电影业工作者。

纳西尔今日发表文告厘清社交媒体上的混淆说法时指出,1981年国家电影发展局法令(244法令)不能凌驾于1955年雇佣法令(2022年修正案)之上。

因此,他强调,认为FINAS有权采取行动,或规定文艺工作者的工作时间的观点完全不正确,这也与法律规定不符。

“通过这个说明,我们希望能够纠正某些人士对于FINAS有关文艺工作者尤其是演员和制作人员加班课题权限一事错误诠释和混淆。”

他说,根据雇佣法令修正案,雇主(制片人)与雇员(演员和制作人员)务必遵守双方根据合约条款和条件商定的工作时间规定。

无论如何,纳西尔指出,FINAS在此事上采取开放和积极的态度,并打算在近期内会晤大马演艺人员协会(SENIMAN)、大马专业电影人协会(PROFIMA)等电影工作者组织代表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讨论此事。

“FINAS也准备好接受各方的任何批评和建设性建议,以确保始终捍卫和保护国家电影业工作者的福祉。”

-马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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