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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局:支票邮政汇票 本月起不再成直接税收款工具

(布城12日讯)所有内陆税收局接待管理中心(PPTH)、印花税缴税柜台、代收税收的银行及邮局,从6月1日起将逐步不再接受支票和汇票/邮政汇票作为直接税收款工具。

内陆税收局今日在文告中表示,尽管如此,对于今年8月1日前需要提呈税收局的审计案件、调查案件及民事诉讼的头期及分期付款,仍可使用支票或远期支票。

“根据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107D条文,公司支付给代理、经销商及分销商佣金的2%预扣税,也可豁免停止使用汇票/邮政汇票为直接税收款工具。”

停止接受支票及汇票/邮政汇票的付款渠道包括吉隆坡、古晋及亚庇PPTH柜台、代收税收的银行及邮局柜台、银行存款机、通过邮寄或快递,以及卫星办事处或州邮票办事处的印花税柜台。

税收局指出,在8月1日后,在PPTH、银行及邮局可使用所得税号码或税务识别码(TIN),并以银行汇票或现金缴付直接税。

“7月1日后,卫星办事处或州邮票办事处印花税柜台的印花税付款媒介只能使用银行汇票而已。”

纳税人可以通过MyTax网站https://mytax.hasil.gov.my或代理银行网络银行网站缴付直接税;或通过邮局、代理银行、代理银行存款机及自动提款机现金付款;拥有大马银行或大马境外银行的纳税人,可通过e-TT系统使用电汇、电子资金转账及跨银行转账服务(IBG)付款。

-马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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