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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枪击案:不认7罪控 嫌犯要求审讯

(哥打峇鲁24日讯)吉隆坡国际机场一号航站楼枪击案男嫌犯今日在地庭面对7项罪控,包括持有枪械罪,维他一律否认有罪。

被告哈菲祖(38岁)是一家旅行社的经理,在法官聂哈比里面前聆听所有控状后,表示不认罪及要求展开审讯。

此案主控官是丹州检控组主任慕哈末扎基、阿末法依兹菲特里及茜蒂依达芭尤副检察司,被告没委任辩护律师。

第一项控状指出,被告拥有在土耳其制造的奥地利格洛克19(GLOCK 19)手枪,抵触1971年军火法令(重型)第8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最长14年及鞭笞至少6下。

第二项控状指出,被告无牌拥有33枚PMC 380 AUTO弹药,抵触1960年军火法令(206法令)第8(a)条文,可在相同法令第8条文之下被治罪。一旦罪成,可被判入狱最高7年或罚款不超过1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第三项控状则指出,被告无牌拥有一个装有球状鞭炮的透明塑料袋,抵触1957年爆炸物法令第8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7年或罚款高达1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被告于4月15日下午2时,在哥打峇鲁一家私人医院范围的一辆本田思域轿车内,作出上述三项罪行。

第四项至第六项控状指出,被告被指控拥有3张属于其他3名年龄为29岁、34岁及35岁人士的身分证,抵触1990年国民登记条例第25(1)(o)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长3年或罚款最高2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第七项控状指出,被告所驾驶的白色本田思域轿车使用假车牌,抵触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108(3)(f)条文。一旦罪成,可被罚款最少5000令吉至最高2万令吉、或坐牢最短一年至最高五年或两者兼施。

哈菲祖在庭上要求予以保释及打电话委任律师。

法官聂哈比里之后不允许被告在第一项至第三项控状之下保释,但准许被告在拥有他人身份证的三项控状和拥有假车牌的控状之下,各别以1万令吉保外。

法庭也批准把被告延扣在双溪毛糯监狱,并择定案件5月23日重新过堂,以进行案件管理及委任律师。

全国警察总长丹斯里拉扎鲁丁在4月15日证实,哈菲祖当天下午约3时在哥打峇鲁落网。

哈菲祖涉嫌于4月14日凌晨1时30分,在吉隆坡国际机场一号航站楼近距离向妻子开两枪,其中一枪落空,另一枪则击中妻子雇佣的一名私人保镖腹部。

-马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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