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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口承认收贿及欺诈罪 MARii前总执行长入狱1年罚10万

(吉隆坡18日讯)面对收贿及欺诈罪的马来西亚汽车、机器人及物联网研究院(MARii)前总执行长拿督莫哈末马达尼今日改口认罪后,遭判处入狱1年及罚款10万令吉。

57岁的男被告今日在不同的地庭面控,法庭谕令上述两项刑罚即时执行,若被告无法缴付罚款,则需以坐牢3个月取代。

根据控状,被告被控欺骗MARii董事局,让董事局相信LPS学习平台公司的献议价格是640万令吉,而实际的献议价是230万令吉。

上述做法促使董事会将总值超过640万令吉的合约发给LPS公司,同时批准委任这家公司为“中部、东海岸、南部以及沙巴和砂拉越地区,合约总值640万令吉的培训供应商”。否则,董事会不会批准这项任命,将合约交给这家公司。

被告被控在2019年12月14日上午10时50分至下午3时35分,在中环车站路的一家酒店的会议室犯下上述罪行,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420条文(欺骗及不诚实引诱移交财物)。一旦罪成,被告将面对最高10年监禁,以及鞭笞和罚款。

地庭法官罗芝娜在被告改口认罪后,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在另一个地庭被控于2021年7月8日,于雪兰莪莎阿南第15区一家银行分行,收取一名男子的500万令吉酬劳,以协助一家公司获取总值1200万令吉的标书。

因此,被告被控抵触刑事法典第165条文(公务员不得接受贵重物品或礼物)。一旦罪成,被告将面对2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被告稍后在主审法官苏扎娜胡欣的面前改口认罪。

尽管如此,被告之前面对的41项主要控状,即涉嫌抵触刑事法典第403条文(滥用资金)和第420条文(欺骗及不诚实引诱移交财物),以及反贪会法令第16(a)(A)、2001年反洗黑钱法令第4条文的案件,则在刑事程序法典第171A条文下被纳入考量(TIC)。

本案的主控团包括刘敬豪(译音)副检察司、莫哈末阿斯拉夫、哈雷斯帕拉卡斯、努鲁阿迪卡及诺莎菲娜,被告的代表律师则是阿兹祖沙里曼和阿里夫阿扎米。

-马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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