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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执法仅限州政府 公账会建议修法扩大权限

(吉隆坡11日讯)国会公共账目委员会建议天然资源及环境永续部修正1994年矿物开发法令(525法令),以更严厉对付非法采矿活动。

公账会主席拿督玛丝艾米雅蒂今日在文告中表示,公账会发现525法令仅适用于合法采矿活动,针对非法采矿活动的采取法律行动则属于州政府权限。

她说,公账会也建议关于森林保留区的非放射性稀土元素(NR-REE)采矿试点项目的结果和完整细节,提呈给公账会。

“公账会的结论是,马来西亚半岛的NR-REE储量达1620万吨,价值8100亿令吉。然而,禁止在森林保留区进行非放射性稀土元素采矿。

“因此,NR-REE采矿试点项目已在霹雳肯尼灵(Kenering)森林保留区外进行中。关于在森林保留区外进行NR-REE采矿活动的指南已在去年12月发布。”

玛丝艾米雅蒂指出,环境部必须与州政府交流,以鼓励采用2022年国家森林(修正)法令,应对在州级的土崩及侵占森林执法课题。

她指出,该法令第3A条文阐明,州政府可向任何联邦森林官员发出书面执法授权书,但大多数州政府尚未采用该法令。

“公账会建议环境部继续寻求州及区政府承诺,以减少伐木活动,并聚焦于生态旅游活动和碳贸易倡议,从而尽量减少负面影响。”

她说,公账会建议马来西亚半岛、沙巴和砂拉越森林局连同州政府和相关机构参与森林和土地管理,以便更活跃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执法行动,包括使用最新科技。

“除了该建议之外,公共服务局和州政府也需展开职位需求研究,以确保人力资源在数量和技能方面有足够的资源,以持续有效地进行监督和执法活动。”

玛丝艾米雅蒂说,公账会也建议环境部确保环境局在1974年环境素质法令(127法令)之下,立即对野生动物保护及国家公园局下放权力。

“如此一来,可立即实施野生动物管理计划的守规和执法计划,应对人类和野生动物之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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