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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吉被控洗黑钱4200万

 

(吉隆坡8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今日再面对3项涉及4200万令吉的洗黑钱控罪!

来自总检察署的拿督莫哈末哈纳菲雅向地庭申请把案件移交高庭审理,地庭法官阿祖拉较后批准案件转移高庭审理。

根据首两项控状,纳吉被控于2014年12月26日,在位於吉隆坡拉惹朱兰路的AmIslamic银行,通过即时电子转帐与结算系统(RENTAS),分別收取透过非法活动所得的2700万令吉和500万令吉。

第3项控状指纳吉于2015年2月10日,在上述地点通过即时电子转帐与结算系统(RENTAS),收取透过非法活动所得的1000万令吉。

纳吉就此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融资法令第4(1)(b)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下第4(1)条文被罚。

在上述条文下,一旦罪成,纳吉可被判监禁最高15年,或罚款不超过洗黑钱收益5倍或500万令吉,视何者更高。

纳吉的辩护律师团由资深律师沙菲宜领导,至于控方则由总检察署审讯及上诉组主任拿督莫哈末哈纳菲率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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