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1日讯)高庭今日宣判被控挪用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案的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其所面对的7项指控表面罪名成立。
高庭法官莫哈末纳兹兰今早10时对纳吉所面对的3项刑事失信、1项贪污滥权和3项洗黑钱罪名,宣判被告的表罪成立,必须出庭自辩。
莫哈末纳兹兰表示,控方成功对7项控状提出可信的证据,因此法庭谕令被告必须出庭答辩。
法官莫哈末纳兹兰较后择定此案在12月3日和4日、12月9日至12日和12月16日至19日,作为表罪成立后需出庭自辩的日期。
66岁的纳吉被控挪用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的案件,分别在2018年7月4日和8月8日,被带上吉隆坡地庭面对7项控罪。此案今年4月3日开审,经历58天的审讯期,控方共传召57名证人出庭。
此案由总检察长丹斯里汤米汤姆斯亲自负责提控,控方团队成员包括高级副检察司拿督希旦峇兰,而纳吉的辩护团队则由著名律师丹斯里沙菲宜领导。
第一至第三项控罪,即在刑事法典409条文(刑事失信)下被控,涉嫌在2014年12月24日至29日以及2015年2月10日至3月2日期间,在获得以代理,即首相和财政部长身份管理SRC公司的40亿令吉,却分别挪用了2700万令吉、500万令吉和1000万令吉
一旦罪成,将可被判监禁不少于2年至不多于20年、鞭笞与罚款。
第4项则是涉4200万令吉的贪污罪,纳吉涉嫌在2011年8月17日至2012年2月8日期间,以代理,即身为首相与财政部长身份,滥用职权接受SRC公司的4200万令吉,以便给予政府保证,将公务员退休基金局(KWAP)的40亿令吉借贷给SRC公司。
一旦罪成,可在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24条文下判处监禁不超过20年;罚款贪污款额或受贿价值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至于第5至7控罪,则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融资法令第4(1)(b)条文,涉嫌在2014年12月26日和2015年2月10日,通过即时电子转账与结算系统(RENTAS),分别收取了非法活动所得的2700万令吉、500万令吉和1000万令吉
上述3项控罪的刑法,一旦罪成,将可被判监禁最高15年,或罚款不超过洗黑钱收益5倍或500万令吉,视何者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