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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学校纵火案23人死谋杀罪成 法院3月21日审理青年上诉

(布城15日讯)联邦法院改期至3月21日以审理22岁青年在2017年纵火焚烧宗教学校,以致23人死亡案罪名成立所提出的上诉申请。

被告的代表律师海赞奥曼向《马新社》证实,上诉申请的审理日期从原定的2月21日,更改至3月21日。

被告在案发时年仅16岁,高庭在2020年8月17日裁定他谋杀罪名成立,并谕令将他收押以等候国家元首发落。

高庭在同一天宣判第2名16岁的青年谋杀罪名不成立。

控状指出,被告与另一名在逃同党于2017年9月14日凌晨4时15至清晨6时45分期间,在吉隆坡旺莎玛珠甘榜拿督克拉末的一所宗教学校谋杀23人。

因此,他面对23项抵触刑事法典第302条文及与同一法典第34条文同读的谋杀控状。一旦罪成,被告的唯一刑罚是死刑。

不过,2001年儿童法令第97(1)条文阐明,若一名儿童未满18岁,则不得宣判此人死刑,以及根据相同法令第97(2)条文。法庭须谕令将此人收押,以等候国家元首发落。

上诉庭在2023年9月11日驳回被告上诉,维持他的罪成裁决和监禁刑罚,同时驳回控方不服高庭判第2名青年表罪不成立所提出的上诉。

据了解,控方未针对第二2青年无罪获释裁决提出上诉。

-马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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