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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商需遵守条例建可负担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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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阿南3日讯)雪州行政议员依斯甘达指出,雪州房产局条例规定发展商必须在发展计划内兴建“我的雪兰莪”房屋单位,尤其确保廉价屋建造工程顺利进行,发展商欲获得地方政府批准规划准证(KM)就得遵守条例。

他说,“我的雪兰莪”房屋单位必须先建造或与其他类型的发展项目同步进行,只要部分单位未建造,地方政府不会批准其他阶段工程的规划准证。

他说,我的雪兰莪”房屋单位一般在初期阶段便动工,购屋者名单可向房产局获取。

“发展商需在地契中列明土地是作为“我的雪兰莪”房屋,并在获得雪州行政会议及地方政府批准规划准证当天起的两年内兴建有关类型房屋。”

依斯甘达今日在州议会回答峇都知甲区州议员罗芝雅提问时,这么指出。

他表示,发展商未在两年内动工,规划准证将被撤销,若没有完成廉价屋工程,州政府将指示地方政府对其他阶段的工程发出停工令。

他说,州政府已经对无法如期竣工的发展商采取行动,包括向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取得该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名字,把他们列入黑名单及公布在雪州房产局的网站。

他说,被列入黑名单的发展商不能在雪州展开任何发展计划,包括提出土地开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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