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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讨陆路交通法令 严惩酒驾致死肇事者

(莎阿南5日讯)交通部严正看待司机在醉酒情况下鲁莽驾驶导致致命意外的课题,已指示陆路交通局重新检讨1978年陆路交通法令(333法令)。

交通部长拿督斯里魏家祥5月4日在文告中表示,该部门已指示陆路交通局重新检讨333法令,以严惩酒驾导致他人死亡的不负责任司机,同时有助提高人民的警惕。

“当局也会检讨该法令下的第45 和45A条文,既有关在酒精或毒品影响的情况下驾驶的事项,以及在这两项法令下所允许的酒精浓度。”

根据现有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44(1)条文(在酒精或毒品影响的情况下驾驶导致无法操控交通工具)阐明:

44(1)任何人在路上或公众场合驾驶
(a)在酒精或毒品影响的情况下驾驶导致无法操控交通工具;或
(b)身体里面的酒精过多导致呼吸、血液或是尿液的酒精浓度超标,而导致任何人的伤亡。一旦罪成,将面对监禁不少过3年及不超过10年,或罚款不少过8000令吉及不超过2万令吉的刑罚。

魏家祥说,陆路交通局、警方、总检察署及大马道路安全研究院都是参与检讨333法令检讨的单位。

“所有的驾驶者都不应该酒驾,在醉酒时可使用德士或电召车服务。这将避免不愉快的情况发生,包括导致死亡的意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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